防治DIC、继发性纤溶
在发病早期尤其对诱因不能去除者应使用预防性肝素,防止新的微血栓形成,保护肾脏功能,首次0.5-1mg/kg,加入100ml液体内静滴,1小时内滴完,4-6小时后酌情再次应用。在出血多消耗性低凝阶段和纤溶亢进阶段则应在小剂量肝素基础上同时补充凝血物质如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蛋白原、新鲜冰冻血浆、血小板悬液及其他凝血物质。近年来,有人主张用冷沉淀物,特别是对缺乏纤维蛋白原或AFE继发呼吸窘迫综合征的产妇更有作用。
防止肾衰竭
羊水栓塞的患者经过抢救度过肺高压及右心衰竭、凝血功能障碍等几个阶段后,常会因休克及DIC使肾脏受到损害,部分患者往往死于尿毒症,故在一开始抢救过程中则应随时注意尿量,使每小时尿量不少于30ml为宜。如休克期后血压已回升、循环血容量已补足时,仍出现少尿( <400ml/d),需尽早应用利尿剂。
1、利尿剂
(1) 呋塞米20mg静脉推注,短期内无效,可加倍再次应用。
(2) 甘露醇250ml静脉点滴,半小时内滴完。
(3) 依他尼酸钠50-100mg静脉滴注。
2、应用利尿剂后尿量仍不增加,表示肾功能不全或衰竭,按肾衰原则处理,及早给予血液透析治疗。
防治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羊水栓塞引起的休克比较复杂,与过敏性、肺源性、心源性及DIC等多种因素有关,故处理时必须综合考虑。包括重要脏器功能的检测和保护、预防感染等。
产科处理
羊水栓塞发生后,原则上应先改善母体呼吸循环功能,纠正凝血功能障碍,待病情稳定后即应立即结束妊娠,如妊娠不予及时终止,病情仍有恶化之可能。
1、如在第一产程发病则首先稳定生命体征,待产妇血压脉搏平稳后,迅速结束分娩,评估胎儿不能立即娩出,则应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
2、如在第二产程中发病,即刻阴道助产娩出胎儿,无论何种分娩方式均应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准备。
3、如产后发病、大量子宫出血或病情重,短时间内出血反复加重不能控制时,应在输新鲜血与抗休克同时行子宫切除术。手术本身虽可加重休克,但切除子宫后,可减少胎盘剥离面大血窦的出血,且可阻断羊水及其有形物进入母血循环,对抢救与治疗患者来说均为有力措施。
4、关于子宫收缩制剂的应用。产妇处于休克状态下肌肉松弛,子宫平滑肌对宫缩剂不敏感,无论缩宫素、前列腺素或麦角制剂的使用都会收效甚少,同时又可能将子宫血窦中的羊水及其有形物质再次挤入母体循环而加重病情,故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及用药反应,果断地决定宮缩制剂的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