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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1、可以报销的范围:
(1)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察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察费;
(2)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
(3)门诊煎药费;
(4)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2、不予报销的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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