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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1、在天津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港、澳、台、外国籍及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2、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3、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以下简称“长期居住证件”)的其他未成年人,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未满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未成年人,包括新生婴儿。
也就是说,无论是本市学生还是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无论是幼儿园小朋友还是大、中、小学学生,无论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还是港、澳、台、外国籍的学生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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