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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意事项
1、具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出生3个月之内的婴儿 (以下简称新生儿)及准新生儿,都可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2、参保人员分娩期间、新生儿因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出生证明、住院病志、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报销。
3、以准新生儿身份办理参保的未成年人,在下一年度办理续保手续时,必须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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