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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3、参保职工在本市非定点医院及外地(不含境外)因公外出、探亲、旅游期间,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4、已办理异地治疗转诊手续,审批有效期内在异地指定转诊医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在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已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手续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6、因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待遇封锁,期间发生的住院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费后恢复其医疗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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