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注意事项
1、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代办机构行使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办理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制作居民医疗保险IC卡后,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给参保居民。
2、低保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未就业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居民个人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本方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参保居民每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补足欠费满两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本方案实施后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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