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六个月内有效);
2、费用明细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
6、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当报销的现金不转入缴费帐号时)。
办理材料
1、我市(非学校)儿童医疗保险儿童登记表;
2、儿童户籍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少儿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或少儿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身份证号;
5、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为港澳台外籍人员的,则需提供有效证件(永久性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标准
1、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设立,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用于支付城乡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基础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用;
2、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只在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确定,暂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县(市),可在县级医疗机构中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居民应就近选择1—2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保普通门诊就诊的医疗机构,并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4、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在医院前端直接报销。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按以下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55%,县级医疗机构35%。一个医保年度内,一个参保居民最高报销300元。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及新生儿出生当年不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