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参保人住院时减免起付标准的情形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63%
非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48%。
门诊医疗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不设置
报销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120元。
温馨提示:普通门诊统筹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在当年度使用,不结转。家庭成员之间的普通门诊统筹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可以合并使用。参保人在年度中途参保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
参保人享受试点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为:起付标准以上、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申报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享受其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为: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基本医疗费用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符合规定设立家庭病床的,其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在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注:参保人可享受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比例计算起付标准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参保人同时患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其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按照最高的一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