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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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这座城,花一天时间进去,花一年时间出来。好不容易出来了,却发现自己离的草率了,有补救措施么?离婚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婚姻这座城,花一天时间进去,花一年时间出来。好不容易出来了,却发现自己离的草率了,有补救措施么?离婚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不急,咱们看看婚姻法这么说。

1 离婚后才知道对方出轨?

其实这个问题的本质是离婚损害赔偿,而出轨是普通人心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我知道大家对出轨深恶痛绝,别说出轨,光是劈腿,都恨不得通通浸猪笼。

但是,单纯的出轨在婚姻里得不到什么补偿这个事实咱们也解释多次了。

法律上的离婚赔偿,要求的过错更加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就目前而言,离婚损害赔偿有,且仅有这四种。当然进阶版出轨,例如婚外生子等,部分法院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不管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通通可以提起。

参考判例:

黄某1与文某是夫妻,生育长子黄某2,育次子黄某3,2018年1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后双方有两个儿子,长子黄某2离婚后监护权归男方,随男方生活并由男方承担一切费用;次子黄某3离婚后监护权归女方,随女方生活并由女方承担一切费用。2016年5月24日,第三人刘某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是否为黄某3生物学父亲进行鉴定,同年5月3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意见书》,载明:本次鉴定支持刘某是黄佳杰的生物学父亲。

黄某1认为文某与刘某故意隐瞒某3不是黄某1亲生孩子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导致黄某1抚养非婚生子多年,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在与黄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并非黄某1的亲生子女,文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忠诚义务,无疑给黄某1造成了较大精神损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文某返还黄某1因抚养黄佳杰支出的抚养费22500元,赔偿黄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 离婚后才知道对方转移了财产?

首先,婚姻法关于一方转移财产是有惩罚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是的,转移财产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说到这也规劝那些试图转移财产的夫妻,回头是岸,别把婚姻过成谍战片。

而四十七条的第二句就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没?转移财产不会一劳永逸,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只要发现,无论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通通可以起诉。

3 离婚后想增加抚养费?

很多人为了离婚或者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愿意放弃或者少要抚养费。但是,愿意放弃抚养费看似是夫妻的权利,实则损害了孩子的利益。因此我们的婚姻法关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放弃抚养费本身就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0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那如果约定的抚养费过低怎么办呢?

别急,婚姻法有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8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并非可以随意增加,不仅需要直接抚养人有合理理由,更要求另一方有能力支付。因此与其后续维权,更建议大家在约定抚养费时能提前预见未来风险,妥善约定抚养费内容。

4 离婚后对方不给看孩子?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毫无缘故剥夺你为人母或者为人父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 离婚后想重新争取抚养权?

抚养关系一旦固定不易改变,但并非无法改变。不轻易改变是为了孩子有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保护孩子的成长。而可以改变同样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成长。或及时纠错,或尊重孩子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需要注意的是,和变更抚养费一样,变更抚养关系并非易事。因此更建议在离婚时就努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参考案例:

2015年初,吴先生和张女士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豆豆随父亲吴先生和奶奶共同生活。不久,张女士去了国外。

2018年,远在国外的张女士回来了,她已再婚并又生了一个男孩。这次,张女士找吴先生商量,说她现任丈夫经济条件不错,又是外籍人士,以后可以带豆豆出国念书,希望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吴先生考虑到自己收入一般,而张女士能给豆豆更好的生活和未来,便同意了。

然而张女士要回豆豆的抚养权后,吴先生和他的母亲提出探望豆豆,却屡遭拒绝。他们从邻居那里了解到,张女士一家四口都在吃低保,豆豆一个人上下学,而且经常吃不饱饭,在家睡地板,还要做很多家务。老师说豆豆上学常常迟到甚至旷课,也经常联系不到家长……

知道情况后,吴先生愤怒不已,认为当初自己是为了孩子有更好的生活才把孩子交给张女士抚养,可没想到张女士却以孩子名义申请低保,还变相虐待孩子,不顾孩子的安危。于是吴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要回豆豆的抚养权,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豆豆满18周岁为止。

一审中,吴先生提供了一段豆豆表示想跟爸爸和奶奶一起生活的视频,但法院在询问豆豆的想法时,豆豆又说想同张女士一起生活。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请。吴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吴先生提供了新的证据,包括张女士户籍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女士及其配偶、其子和豆豆共享低保;豆豆就读学校提供的一份张女士出具的免责情况说明,“豆豆因家庭特殊情况不便每天接送,需孩子在放学后自行回家,途中出现意外情况后果自负”;豆豆奶奶与学校老师、邻居的谈话录音等。

综合多方调查、取证的情况,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关于豆豆目前的生活状况。张女士称将带豆豆赴海外就学,却拒绝提供相应证据。张女士在没有为豆豆联系海外学校的情况下,便给豆豆办理了休学手续,致使豆豆辍学,侵犯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次,关于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张女士及其配偶没有稳定的工作,还在领取低保,并且也没有提供除低保外的额外收入和资产情况,无法证明有抚养豆豆的经济条件。

第三,监护人有保障被监护人安全的义务。学校要求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小学一年级的豆豆却需要单程花费40分钟以上的时间独自上下学,张女士为此还向学校出具免责情况说明,对豆豆有失监护职责。

第四,关于豆豆的意愿。豆豆未满八周岁,身心发育还不够健全,思想、言行易被成年人控制,其关于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的意愿表述前后不一,未到应当听取孩子本人意愿的年龄,且子女的意愿也非法院确定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变更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第五,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存在和实现。张女士拒绝提供豆豆的学习、生活信息,不让豆豆与吴先生接触,致父女无法团聚,对孩子造成了感情上的伤害,不利于豆豆的身心健康成长。

第六,吴先生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吴先生的母亲出具了愿意协助抚养豆豆的书面声明。并且双方离婚后吴先生抚养豆豆的时间较张女士更长,且当时吴先生也配合张女士探望豆豆。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吴先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同时结合豆豆的实际需要、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张女士再孕再育、领取低保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张女士支付豆豆抚养费标准为每月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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