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的区别
警戒水位
警戒水位:当水位继续上涨达到某一水位,防洪堤可能出现险情,此时防汛护堤人员应加强巡视,严加防守,随时准备投入抢险,这一水位即定为警戒水位。
警戒水位主要是根据地区的重要性、洪水特性、堤防标准及工程现状而确定。
保证水位:按照防洪堤防设计标准,应保证在此水位时堤防不溃决。有时也把历史最高水位定为保证水位。
当水位达到或接近保证水位时,防汛进入紧急状态,防汛部门要按照紧急防汛期的权限,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保堤防等工程的安全,并根据"有限保证、无限负责"的精神,对于可能出现超过保证水位的工程抢护和人员安全做好积极准备。
防洪限制水位: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称防洪限制水位。防洪限制水位的拟定,关系到防洪和兴利的结合问题,要兼顾两方面的需要。如汛期内不同时段的洪水特征有明显差别时,可考虑分期采用不同的防洪限制水位。
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分别什么意思?
警戒水位是防汛部门根据长期防汛抢险的规律、保护区重要性及河道洪水特性等有关因素,经分析研究并上报核定。
保证水位高于警戒水位,但低于堤防设计最高安全水位。它是防洪工程所能保证安全运行的水位。
防汛部门根据江河堤防情况规定防汛安全的上限水位。当洪水位低于或到达这一水位时,防汛部门要保证堤防的安全,使工程在渡汛方案及防洪调度上完全处于安全防御地位。
汛期堤防及其附属工程能保证安全运行的上限洪水位。当洪水达到或低于这一水位时,有关部门有责任保证堤防等有关工程的安全。保证水位是制定保护对象渡汛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体现防洪标准的具体指标。
保证水位主要依据工程条件和保护区国民经济情况、洪水特性等因素分析拟定,报上级部门核定下达。在实际工作中,多采用河段控制站或重要跨堤建筑物的历年防汛最高洪水位。如长江汉口站的保证水位,1954年以前定为28.28m,即1931年实际最高洪水位;1954年以后定为29.73m,即1954年实测洪水位。
在多沙河流,防汛保证水位可以随河道泥沙演变规律和工程情况的变化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