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期间工资发放原则
根据人社部的通知显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者人民政府应当对隔离者提供生活保障,对有工作岗位的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停上发放工资。
当然,疫情期间被隔离14天,工资发放标准和正常上班领取的工资是有差别的。支付标准需要结合各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劳动者因为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优先为员工安排带薪休假。不过,工资发放标准是正常标准的50%-80%。
南京职工隔离期间年休假、工资支付问题
一、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有关假期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二、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三、保障“黄码”转绿职工的劳动权益
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的,职工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按照企业要求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职工因“红码”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参照以上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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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工作安排、工资支付
现目前,其他地区暂未出相关文件,可以参照以下:
一、关于安排工作,应配合社区的隔离措施,企业应积极与员工沟通工作安排。
比如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无法安排在家办公,可安排休年假,调休或调剂年度内的休息日,但同时应尽量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二、关于支付工资,在家办公或享受带薪假期的,应正常支付工资。
其它情况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签订调整薪酬协议;或协商待岗,签订待岗协议,支付待岗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注意:在家办公期间,交通补助或餐补在家隔离期间可以暂不支付。
三、待岗工资标准
待岗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