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将转公办或停止办学是真的吗
关于民办将转公办或停止办学的消息并不是空穴来风,这个消息来源于教育部等8个中央部委办联合印发的红头文件《教育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不过这个文件根本不是对民办学校一棍子打死,而是要规范“公参民”学校。
那么,什么是“公参民”学校呢?文件列举了以下三类:
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文件要求,第一类和第二类“应办为公办学校”,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不过,文件也留了一个“口子”:“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对于第三类学校,文件提出两个方向,一是“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公办学校逐步退出”;二是“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
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什么“民办学校全部关闭”,而是要分类处置,有的必须转为公办,有的可以继续民办。
重点梳理:
1.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
2.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3.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4.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5.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也就是说,2年左右时间,很多民办学校会转为公办学校,或停止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