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近百孩子疑注射疫苗致死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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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近百名儿童不明病因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病症。家长伤心欲绝、四处求治、负担沉重。导致如此惨剧的病源何在?锲而不舍的患儿家长纷纷质疑:“接种了乙脑疫苗怎么又会得乙脑?”“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难道不是接种疫苗所致?”……矛头直指用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告上法庭。2010年1月13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决:“接种麻风二联疫苗而诱发过敏性紫癜及过敏性紫癜肾炎属接种疫苗后的异常反应。”判赔慧慧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56178.52元。

  “接种合格疫苗不良反应概率极其微小”

  2008年10月25日的《山西晚报》发表一篇题为“疫苗带来异常谁赔?这下清楚了”的报道,山西省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科科长翟如芳在文中介绍:专家表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的概率极低,仅为200—300万人分之一。其中多为轻度异常反应,严重的异常反应很少。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梁晓峰曾公开表示:“(接种合格疫苗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极低,据查国外的资料,大概200万分之一或者300万分之一。”

  那么,这么多或死、或残、或病的山西孩子,他们的病因与疫苗到底有无关系?

  “合格疫苗异常反应概率极其微小,而且多为轻度,严重的很罕见。但是,2006年以来,山西境内确实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疫苗,也就是高温暴露疫苗,这样的疫苗已在山西省长期使用,必然要大幅度提高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概率。”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门负责防病信息的原信息科科长陈涛安说。

 

  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三:大量疫苗高温暴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疫苗条例》)对于疫苗的概念是这样界定的:“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是异体蛋白物质,对光照、温度十分敏感。

  国家法规规定

  《疫苗条例》第64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关于“疫苗的储存与运输”是这样规定的:

  3.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1)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 C群流脑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2)脊灰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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