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专用标识。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即“个人自主自费接种”。
在这种模式下,生物制品供应站一方面根据免疫规划采购供应一类疫苗,同时经营二类疫苗,但是经营二类疫苗的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纳入国库。
然而,自从2005年6月1日《疫苗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二类疫苗供应与销售方式发生了变化。
二类疫苗有“商机”
新颁布的《疫苗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疫苗统购统销的模式,打破了疾控机构垄断疫苗供应,特别是二类疫苗供应的体制,其根本目的是降低二类疫苗的价格,从而让百姓受益。
国家放开二类疫苗流通市场,对于二类疫苗,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或经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直接购买,即“企业自由买卖,市场平等竞争”。
陈涛安对记者说:有人从《疫苗条例》中看到了巨大的“商机”。
首先,《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疫苗使用管理的权力,二类疫苗可以企业经营,这就有了商业机会与利润空间。其次,二类疫苗从出厂到零售的差价很大,出厂价10元,零售可达30元—50元,存在暴利。再次,疫苗市场需求不断增长。“非典”以后老百姓防病意识很强,疫苗消费量逐年加大,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属地疫情发布接种二类疫苗“建议信息”。
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这些年的建设,全省已经形成了成熟而完整的疫苗系统网络。
“卫生部企业”空降山西
陈涛安说,就在此时,山西省疾控中心发生一系列耐人寻味的人事变动,许多业务骨干被陆续免职。
2005年7月,山西省疾控中心信息科科长陈涛安被免职。
10月,生物制品供应站站长陈宏生、副站长张俊书被停止工作。
12月,财务科科长杜碧杰被免职。
陈涛安回忆说,“单位一把手栗文元非常严肃地通知我,经过组织研究决定,你要离开本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