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未小姐进入上海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当年11月之后,未小姐因怀孕断断续续请假,被公司少发或不发工资。去年4月16日,竟然收到了公司的退工单。对此,未小姐申请仲裁。仲裁作出了公司支付未小姐病假工资5464.3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46元和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的裁决。接到裁决,公司对上述三项诉请全面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未小姐于2006年11月2日经诊断怀孕,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但公司于2007年4月16日开具退工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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