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0日,33岁的孕妇丁燕(化名)因下腹痛2小时,入住上海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怀孕40周零3天。诊疗计划:完善各项辅助检查,加强母儿监护,可阴道试产。1月22日13时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婴,医生即给予患儿气管插管加压用氧后,转送儿科病房继续抢救治疗。男婴出生32小时后,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临床为孕40周零5天,产后30分钟出现叹息样呼吸,出生后32小时死亡。
丁燕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遂于2007年2月13日起诉到法院,诉称自怀孕后始终在医院例检,产前检查报告均无任何异常。2007年1月20日凌晨,怀孕足月出现临产现象,被送至该医院待产。家属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遂在21日下午向医生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遭拒。22日凌晨4时左右,丁燕生产仍然困难,家属遂向当班护士告知无力分娩,再次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医护人员均未理睬。在产程中,胎儿有缺氧指征提示,且逐渐加重,但现场没有医生对产妇的产程进行监测,以致未及时施行剖宫产手术抢救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出生仅1天的婴儿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丁燕夫妇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提出医疗费、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的赔偿。
法庭上,医院对丁燕入住医院事实无异议,但声称周六、周日如果孕妇不是急诊,不是必须行剖宫产手术的,医院不允许行剖宫产手术。丁燕入院后未呈现剖宫产手术指征,诊疗过程是符合常规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鉴定报告出来后,医院又称虽构成医疗事故,但不同意丁燕夫妇提出的赔偿比例,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案件审理中,法院向丁燕夫妇释明以继承人身份起诉,请求权基础是婴儿作为自然人与医院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丁燕与医院的纠纷,属另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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