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署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二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已于1999年10月完成
第一部分总则
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幼儿园教育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为依据制定。
二、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教育应为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
三、幼儿园应为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共同为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充分关注幼儿的经验,引导幼儿在生活和活动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六、幼儿园教育应重视幼儿的个别差异,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并在已有水平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部分教育目标与内容要求
一、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所提出的保育教育目标。
二、幼儿园教育的内容是广泛的、启蒙性的,可按照幼儿学习活动的范畴相对划分为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