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粉新规征求意见有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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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婴儿配方乳粉产品名称不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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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的形式要求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需要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除外),书写准确,且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三)标签上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四)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注册号,可标注已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字体颜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通用名称应当醒目、显著,通用名称不得分开标注,字体、字号及颜色应保持一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上二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商品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称字号小于通用名称。

使用除商品名称以外的已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面积(矩形法)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如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角。

注册号标注应清晰易识别,不同包装规格的净含量“XXXg”应显著。

(五)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

(六)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应一致。

(七)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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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的禁止性要求

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七)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八)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九)标注产品广告和企业宣传等内容;

(十)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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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一)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产品配方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标签但无说明书的,应注明。

(三)申请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中,需预留并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产品配方注册号、生产日期、代理商信息等,具体内容可用“XXX”代替,许可或上市生产后,按具体内容标注。

(四)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可选择标注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内容。

(五)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的声称应当提交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性的说明及有效可靠证实材料,如申请人完成的婴幼儿喂养试验,试验设计应科学合理,遵循随机、对照、双盲原则,试验的样本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研究结果应客观、真实,能充分说明声称内容。

(六)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的文字除汉字外,外文如为英文以外的文字,注册时产品名称还应翻译为英文。标签涉及的外文内容需提供经公证的翻译件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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