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仅凭高额索赔不能认定敲诈勒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邱宝昌律师认为,仅凭索赔金额,无法判定维权消费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采取了威胁、恐吓等手段,可能有犯罪之嫌。但最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还需看证据是否确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也表示,如果没有威胁行为就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定罪时不能因为索赔金额高就认为是敲诈,只能说“金额不太合理”。如果捏造事实,且借助网络大肆扩散,强迫对方满足其不正当的目的,就带有威胁性,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告别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
“如果消费者索赔过高,狮子大张口,经营者完全可以拒付,但消费者天价索赔的行为自身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赔未果的买假者倘若诉诸媒体的客观公允报道,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刘俊海认为,在媒体和网络上依法曝光其所购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和新闻媒体监督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有利于增进其他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进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专家: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法律界限
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不完全统计,199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至今的22年里,总共有16例19人因购假索赔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这16起案例中,2名当事人正在服刑中,一起案件当事人已出狱,还有3例当事人不愿意透露案情外,其余10例均被定性为错误抓捕,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在国内,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源于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请求双倍价款赔偿。
针对食品这一特殊消费领域,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015年10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在延续10倍价款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但并不是超过了这个数额就绝对不行,如果发现了重大质量问题,相对提高索赔额度也不是全无道理。”陈音江说。
“从双倍返还到假一罚十,惩罚赔偿力度明显提高,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倾向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陈音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来,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假冒伪劣产品依然那么多,对不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依然没有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同时加大对受害者的赔偿力度,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专家认为,明确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执法不统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