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再婚生育新政策:华北地区
1、吉林
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2、黑龙江
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四条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3、辽宁
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