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却身故,监护权会回归?

06-28阅读:49大字

常常有单亲妈或单亲爸问到,离婚后对方一去不回,对小孩不闻不问,自己只身带小孩,多少也存了些钱,万一不幸身故,监护权(正确名称: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及负担)不就回到不负养育责任的对方身上,任由对方处置子女继承到的财产,单亲爸妈可不可以用遗嘱来自行指定监护人?

离婚后夫/妻却身故,监护权会回归?

常常有单亲妈或单亲爸问到,离婚后对方一去不回,对小孩不闻不问,自己只身带小孩,多少也存了些钱,万一不幸身故,监护权(正确名称: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及负担)不就回到不负养育责任的对方身上,任由对方处置子女继承到的财产,单亲爸妈可不可以用遗嘱来自行指定监护人?

这样的问题,随着离婚率的攀升,逐渐成为值得探讨的议题,毕竟不负责任的父母越来越常见,单亲爸妈的忧虑也是其来有自。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第1093条第一项虽然规定:「最后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之父或母,得以遗嘱指定监护人。」但立法理由里面则是提到:「生存之另一方有不能行使亲权之情形,(包括法律上之不能,例如受监护之宣告、受停止亲权之宣告等;以及事实上之不能,例如失踪等情形)亦有以遗嘱指定监护人之实益。」

因此,如果生存的另一方没有不能行使亲权的情事,原则上,当单亲爸或单亲妈不幸先身故,监护权(正确名称: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及负担)会自动回归尚生存的父或母。

如果过去未成年子女是由单亲爸妈的家人帮忙照顾,而对方不闻不问,单亲爸妈想把子女交给自己的家人监护,还是得透过法院另行选定监护人,并非以遗嘱指定监护人就可以保障自己的遗产不落入对方的掌控之下。

如果单亲爸妈真有这方面的担忧,建议可以从几个方面下手:

一、遗赠:

遗嘱人以遗嘱表示,将其财产无偿给与受遗赠人之单独行为。

民法第1205条规定:「遗赠附有义务者,受遗赠人以其所受利益为限,负履行之责。」

因此单亲爸妈可以在不违反特留分的金额内,将遗产赠与给信任的亲人,并赋予其以金钱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信托:

以遗嘱设立信托,指定可以信任的人为受托人,将部份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益人则指定子女,约定受托人应以信托财产所得照顾子女生活,而于子女成年时,将财产移转至子女名下。

可以找谁信托呢?

其实一般自然人都可以当信托契约里的受托人(民事信托),而也有一些金融业者兼营信托业务(营业信托)。

前者的好处是,信托给认识的人或许在处理上会更有弹性,费用也比较可以讨论(说不定是无偿),缺点是有高度信赖度及自然人寿命长短的问题,万一受托人比未成年子女还早身故就失去信托的意义。后者的好处是,有金管会在监督,风险低、会计透明及永续经营。

三、保险金信托

另外,或许单亲爸妈名下的财产不多,但是订有寿险性质的高额保险金契约,譬如:身故的话,未成年子女可以领取大笔的保险理赔金。这种状况,也可以找其配合的银行一并签订「保险金信托」,将身故保险金交付信托账户,以免遭亲属不当挪用。

在保险金信托契约中可以约定,专款专用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并约定信任的亲人当信托监察人。在保险金拨付时,会直接转入受托银行财产专户,由受托银行依信托契约内容代为管理运用。

以上的方式提供给单亲爸妈参考!

查看全文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