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二胎产假多少天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晚育产假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4、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