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立法全面禁止儿童乞讨
的父母,我们会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会把现金变成孩子生活的必需品发放给他们的父母,如果这些父母还是不能把孩子照顾好或者继续强迫孩子乞讨,我们还可以利用孩子的其他亲人以及国家福利机构,让他们来帮助孩子过正常的生活。总之,只要有严密的监管制度,给乞讨儿童的救助金就不会变成了他们父母的囊中物。
李承鹏:这个问题确实会存在,而能否解决则取决于中间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了。其实我们大家都忽略了一个很有效又很给力的部门,那就是居委会。居委会是最小的一个辖区政府,而内部的工作人员却是最卖力的人群,他们不分事情大小,只要是辖区内居民的事情就是他们的事情。更重要的是,众多的居委会大妈们都会因为小小的表扬激励而对工作充满了无限热情。因此,如果能利用上向居委会这样的各种社会力量一起来监督救助金的使用,就不怕那些无良的父母使诈了。当然,这个话还是要说回来,要把监管机制完善起来,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事情,我们可能需要用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来完善,乞讨儿童才会有可能消失在中国的版图中。
“被拐孩子不能被领养”合理吗?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蔡胜龙) 2月8日,深圳警方在江苏徐州解救彭文乐的同时,调查发现乐乐3岁的“妹妹”高某粤也是被拐卖的儿童。前晚,粤粤被送到深圳市儿童福利院,等待父母认领。昨日,粤粤不再像第一天那样哭闹,情绪平复许多。下午参加“我生日我慈善”基金的小朋友到福利院给粤粤过生日,送粤粤礼物。
而在信息时报昨日的报道中,深圳福利院保育科副科长何小玲说,由于法律规定被拐孩子不能被领养,而部分孩子一直没有父母前来认领,如此只能在福利院长大成人后出外谋生,这一国内福利院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关注。有法学专家建议,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应该打通收养通道,禁止认领应有时间限制。但也有专家认为,若修改法律,将难以防止被拐的孩子被解救出来又再次被拐卖。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秋成:“被收养后找到亲生父母怎么办?”
李秋成认为,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三种情况: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解救的儿童暂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