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独生子女陪护假 9月1日起,广西独生子女将享有15天陪护假
5月25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年满60岁父母患病住院,独生子女可享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带薪护理假。该实施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作、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除了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通过的实施办法还有其它亮点
居家养老
提供子女户口迁移、医疗保障便利
实施办法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扶助政策,为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提供帮助,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共同生活提供户口迁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交通出行
降低免费乘车起始年龄
现实中经常出现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期与上班族“争夺”公共交通资源的情况。对此,实施办法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逐步降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
老年消费
禁止诱骗老年人消费
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
养老义务
子女要“常回家看看”
实施办法规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养老机构可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医疗保健
基层老年保健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
实施办法规定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居民签约服务机制等内容。如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老年婚恋
子女不得干涉老人离婚再婚
实施办法规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解除;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