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报销的范围
1、居民门诊大病:
(1)高血压;
(2)冠心病;
(3)糖尿病;
(4)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
(5)肝硬化;
(6)慢性肾脏病(慢性肾盂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症);
(7)类风湿性关节炎;
(8)精神病;
(9)小儿脑性瘫痪;
(10)儿童支气管哮喘(包括支气管哮喘和咳嗽变异);
(11)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或药物治疗) ;
(1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13)肾透析。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住院:
参保居民外出、探亲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急救住院。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区外转院:
(1)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3)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病员。
不予报销的范围
1、参保居民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2、超出自治区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3、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用;
4、经审核属舞弊、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5、冒用他人名义就诊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